未成年人保护法:2019关于未成年人过度保护的感想!现在未成年人越来越成熟,未满十八岁已经不能算上是小孩,不懂事。现在孩子接触的事情多,成熟也早。目前,未成年人犯罪也是相当的多,各地发生了多起未成年人犯罪事件,手段极其残忍,影响极其恶劣。但是,现在的未成年人保护法使得很多犯下重罪的未成年人逃过法律的制裁。未成年人保护法是保护未成年人权益还是保护未成年人犯罪呢?近期召开的两会对此做出了提案,大家来看看详细的资料!
2019关于未成年人过度保护的感想在今年的两会上,较高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童建明就未成年人过度保护发表了自己的看法,他表示,“对罪错未成年人要实行教育、感化、挽救方针,对他们严管又厚爱,宽容不纵容’。
关于未成年人保护法,在各个对未成年的年龄界定不一,比如我国是指未满18周岁,日本定义为20周岁,而美国的标准为16周岁。
当然,各国对未成年犯罪惩罚的标准也不一样。
我国的未成年人保护法实在1991年9月4日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1次会议通过,经过两次修正,并在2012年10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5号公布、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未成年人保护法,立法者初衷是出于对未成年人的保护,认为未成年人心智发育尚不成熟,会因为一时冲动而鲁莽犯罪,免除死刑与减轻刑法都是为了给未成年人改过自新的机会。
立法本意是好的,但直白点说,可以理解为14周岁杀人一律不追究;16-18周岁犯罪,负的刑事责任,但主张从轻或减轻,因此杀人也不会承担过重的刑罚,犯罪代价极其低廉。
不得不说,这个特性使得它在起到保护未成年人作用的同时,的确保护了一部分人间恶魔。人类制定法典的时候,显然低估了一部分人类与生俱来的恶。
保护的主旨是好的,但随着物质条件的丰富,儿童发育提早,他们的实际成长状况必定是比法定年龄提前的,且不得不考虑某些未成年人性情极度残暴,心狠手辣,对于特殊的情况,法律不应“心慈手软”,相关的低龄尺度应与时俱进的进行修改,或者应根据案情的恶性程度,适当的予以追加部分刑事责任。
而目前,《未成年人保护法》并没有保护住那些应该被好好保护的未成年,有时反倒为未成年小恶魔们提供了庇护的港湾。他们犯下天大的罪行,也不会偿命,杀人和犯罪的代价极低,势必会带来不断的效仿和复制。
然而,正因为这样的法律特性才促成了作为弱势的未成年人被法律过度保护,也引起了并发症,即未成年人之间出现矛盾的时候,弱势群体中“作恶者”,他们也存在于弱势群体的整体中,恰好又是这个群体的强者,这是矛盾的。
基于这点来看,《未成年人保护法》是一部初衷想要保护未成年,却给了未成年以犯罪机会让他们的犯罪成本变小的法,是一部尴尬的法,一部矛盾的法,一部恶法。